一、办理条件:
1)监管部门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
2)符合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》的要求
二、办理流程:
A.准备申请材料
B.在线提交申请
C.窗口递交材料
D.资料审查
E.现场审核
F.审批决定
G.制证发证(办理总时限:约1个月)
三、申请资料:
1)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
2)生产设备配置图
3)营业执照
4)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
5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
6)企业质量管理文件
7)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
8)施工装修说明
9)证明生产环境符合条件需求的检测报告
10)企业按照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》开展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
11)厂区总平面图
12)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
四、办理依据:
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》1991年卫生部令第13号,卫监督发〔2005〕190号修订第三条 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的审核批准程序是:
(一)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》(附件一)一式三份,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,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。申请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的具体办法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,报卫生部备案。
(二)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,发给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,对未批准的,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。
(三)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采用统一编号,有效期四年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。
第四条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《实施细则》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。
申请获批准的,换发新证,可继续使用原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编号。
第五条 已获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,须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 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,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。
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、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,应按规定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。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应注明分厂(车间)。
第七条 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不得涂改、转让、严禁伪造、倒卖。
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,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。
遗失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,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,并申请补领新证。
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,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。
五、注意事项:
答:不同地区办理资料和流程略有不同。